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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05月30日 17:04  点击:[]  来源: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0〕47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 考生电子档案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高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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